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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 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来源:襄阳市律协
    在现实生活中,房产是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继承人之间常为争夺房产从言语龃龉发展到拳脚相向。下面这起案例也是儿子与女儿为谁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
    姚先生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姚先生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1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姚先生一个人。2013年,姚先生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15年初,姚先生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姚先生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姚先生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姚先生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今年姚先生女儿致电至“12345”政府法律服务热线寻求律师帮助。
    热线律师分析: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姚先生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2.姚先生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姚先生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3.姚先生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4.儿子应得1/6房产。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通过热线律师的倾心帮助,姚女士已经对房产继承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此案正在热线律师的帮助下解决。